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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樓市處“轉型”期 購房置業(yè)要多留個心眼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600 次
近期,多宗市民投訴稱自己置業(yè)購房陷入了交易糾紛中,勞心費神、非常苦悶。由此,記者采訪多位深圳地產知名律師發(fā)現,在“限價房”的帶動下,近期深圳樓市交投趨于活躍,而購賣糾紛也隨之增多,更呈現出一些新情況:
頭先,信貸等政策轉變帶來的糾紛依然在發(fā)酵,但總量已經不如“限購限貸”剛出來時那樣集中爆發(fā)。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茂榮表示,近期的二手房按評估價征稅由于有一個月的政策緩沖期,很多矛盾糾紛大可以在“7.11”大限到來前化解掉。但是,轉型期的政策如限購限貸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其次,二手樓業(yè)主毀約導致糾紛的個案明顯增多。從世華地產法律部、美聯物業(yè)法律部反饋的情況看,因為二手樓房價與一手樓房價倒掛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部分增強了二手樓業(yè)主的惜售心理,一方面他們擔憂售房容易而再購房就難了,另一方面他們仍然看好未來的樓市價格。由此,近期二手樓業(yè)主反悔的情況非常多。
再次,涉及外地置業(yè)的糾紛案例明顯增多。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顏宇丹介紹說,由于深圳限購限貸,不少深圳置業(yè)者增強了到珠三角甚至外省置業(yè)的意愿,卻不了解當地的樓市政策,因而陷入糾紛當中。
對于近期的樓市糾紛,記者采訪的多數律師認為,如果是政策因素導致的矛盾,協商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即將入市置業(yè)的消費者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注意政策變化可能帶來的交易風險,盡量提前在交易合同文本協議中有所規(guī)避。畢竟,購房置業(yè)是大額商品交易,多留個心眼兒,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典型案例
1 被徹底限購,虧掉定金30萬元
去年8月份,置業(yè)者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龍華圣莫麗斯小區(qū)的一套高層二手房。當時,購賣雙方均認可的交易價格接近420萬元。正式合同簽訂后,陳先生發(fā)現,銀行已經開始收縮房地產信貸了,而自己的按揭貸款總量比較大,銀行辦理起來更是非常緩慢。
隨后,去年9月30日,限購限貸政策開始實施,外地戶籍的陳先生被限購了。陳先生因此有終止交易的念頭,但中介機構表示,可以通過補辦社保、偽造稅單等形式“曲線購房”。因此,購賣雙方均同意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今年2月份,一切手續(xù)都已辦妥,甚至銀行也同意辦理按揭貸款了,但陳先生卻發(fā)現銀行提供的按揭利率從較初有優(yōu)惠的0.85折變成了現在的基準利率1.5倍!僅此一項,就可能增加購房成本150萬元。由此,陳先生想放棄了,但業(yè)主不同意。雙方一拖再拖,直至3月20日社保局全面禁止補辦社保購房,陳先生被徹底限購了。
一方想退,一方堅持。較終,交易雙方公堂相見。日前,法院判決,合同解除,陳先生30萬定金不予退還。雙方其它訴求一概不準。(案例提供:世華地產)
● 律師評點
陳先生的案子是典型的政策變化導致的交易糾紛。在這樣的案子中,法院判決一般會考慮以下三種情況:,政策變更的時間內,交易雙方可以自由解除合同。,雙方知悉政策變更后,仍然堅持交易,一切責任要雙方承擔。第三,雙方知悉政策變更后,另有合約約定的,以新合約約定為準。本案中,購賣雙方均知道補辦社保的方式有違國家法律,卻依然心存僥幸,所以一旦交易受阻,雙方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子儒 廣東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典型案例
2 房價上漲 業(yè)主找漏洞毀約
今年年初,置業(yè)者張先生看中了寶安西鄉(xiāng)某品牌社區(qū)的一套二手房,并迅速簽訂了二手房購賣合同。隨后的兩個月時間里,一切手續(xù)都進行得非常順利,該套房子也增值了30多萬元。此時,原業(yè)主覺得當初的定價太低,有點后悔了。但因為憂心違約在先而沒有終止交易。
由于銀行貸款的糾結,時間很快到了6月中旬。這時候中介告訴購賣雙方,由于交易手續(xù)很可能趕不上政策的末班車,本次房屋購賣將可能會增加5萬元左右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此前雙方并沒有就此意外增加的費用有特別約定,因此張先生希望業(yè)主能承當多一點。而正好苦于沒有借口的業(yè)主則順勢表示,增加的稅費自己不能出,否則交易終止。
張先生考慮到5萬元的稅費,再加上可能需要5萬元左右的律師訴訟費,總體增加的費用仍然比房子增值的數額要小,因而表示自己愿意承擔額外的稅費。誰想到,張先生籌集了款項準備去做資金監(jiān)管的時候,原業(yè)主的電話再也打不通了,交易由此無法進行下去。張先生一紙訴訟將原業(yè)主告上了法庭,現在該案件正在寶安法院審理當中。(案例提供:中原地產)
● 律師評點
在房子增值的情況下,往往是賣方違約較多。由于目前樓市新政策比較多,而銀行放貸節(jié)奏又難以把握,因此購賣雙方在合同約定時,對于合約時間限定不能太緊,同時也也要注意“合約履行”與“履行到位”之間的差別,畢竟現在很多情況并不是購賣雙方可以憑自身力量就保證順利的。
另外,在簽署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時,還要明確稅費分攤方式,如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在未出該項政策時,很多合同在約定稅費時,都未涉及個人所得稅。杜絕“全包價”、“實收價”等類似一攬子約定價款的合同條款?!叭鼉r”、“實收價”經常是引發(fā)糾紛的根源,在計稅價格尚不確定或千變萬化之際,更應杜絕類似合同條款。在合同中約定“解約條款”,比如:“如本次交易中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營業(yè)稅、契稅總額超過一定數額,則前述稅費承擔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已支付之定金應退還給購方?!保佊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典型案例
3 交易未果 房產增值難索賠
今年3月,一次二手樓交易的購賣雙方就某一房產簽署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書》,該房產總售價200萬元,定金20萬元,合同還對頭期款金額、支付方式等作出了約定。另外,合同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要求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合同簽訂后,購方按約支付了定金、頭期款,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但此時,該房產的市場價值已升至250萬,賣方聲稱不賣了。雙方幾經協商,未果。
為此,購方只能訴諸法院,要求:1、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2、賠償房產差價損失50萬元(以評估確定的差價為準)。經開庭,法院認定:賣方無故拒絕履行合同,構成了根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法院不予支持50萬元的差價賠償。較終判決:賣方向購方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駁回購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例提供:美聯物業(yè))
● 律師評點
房價日益上漲,賣方為追求利益違約,導致購方購房不成,亦錯失購房機會,只能望洋興嘆,或只能以更高的代價去購購。從情理上來看,應該對賣方進行嚴懲,賠償差價亦屬合理。但從法理上看,問題就并不這么簡單:
頭先,要求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可預見的,即必須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須具有可預見性。其次,房屋是否保值、增值或貶值是交易的正常風險,房屋價格的波動是市場行情的反應,合同簽訂后價格的升降非普通人在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因此,因房產升值所導致的差價,不是可預見的利益?;诖?,法院通常都不支持房產的差價賠償。
那么如何增加賣方的違約成本,以防止賣方違約?方法有兩個:一,提高定金的比例:不超過房價20%的定金,都能遵從定金罰則。在本案中,如能事先約定房價20%的定金,即40萬,則賣方的違約成本大大增加。二,約定較高的違約金:如約定房價20%的違約金,同樣能給予賣方較大的約束力,促使其積極履約。(美聯物業(yè)法務部)
典型案例
4 改名備案 業(yè)主拒絕交易
去年8月份,一位60多歲的青島老太太在深圳簽訂了一套二手房購賣合同,由于她本人此前已經在深圳持有了一套房產,因為“9.30”政策出臺后,老太太的房產交易面臨擱淺的風險。但此時,老太太并沒有把實情告訴原業(yè)主。
直到有,中介通知原業(yè)主去配合辦理頭期款資金監(jiān)管的時候,原業(yè)主才發(fā)現,合約的簽字人已經變成了老太太之外的另一個陌生人。不明就里的原業(yè)主趕緊終止程序,同時倒查一路辦下來的手續(xù)。原來,除了較早于老太太簽訂的初步協議外,其它一切文件均成了另外一個陌生人。更蹊蹺的是,還有人憑空偽造了原業(yè)主的簽名,捏造了一份《同意主體變更的確認書》。大驚之下,原業(yè)主果斷終止了交易。(案例提供:港置地產)
● 律師評點
在限購限貸的大環(huán)境下,很多消費者另辟蹊徑、曲線置業(yè),尋找有“房票”的人來改名完成交易時較常見的形式。然而,交易過程中改名,一定必須經得交易雙方的確認才行,否則二手樓原業(yè)主隨時都可以合理合法的拒絕交易。而對于尋找“房票”的購方來說,將房產置于別人的名下,其法律風險也非常明顯,退一萬步說,即使該“房票”擁有者不生歹念、非分之想,新業(yè)主將來的房產過戶、交易也極其麻煩。
如果實在擔憂銀行貸款等因素拖累交易而可能要產生改名交易,合同交易雙方較好能夠事先簽訂一份空白的《主體變更確認書》,以作預備。(涂成洲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典型案例
5 口舌忽悠 5萬定金打水漂
今年春交會期間,城市白領吳先生在展會現場拿了很多東莞惠州樓盤的宣傳資料,一方面覺得那邊的房價比深圳便宜,一方面深圳這邊自己已經被限購了,所以有心去大珠三角周邊樓市看看。
6月初,吳先生東莞長安一樓盤的銷售代表說,近期有優(yōu)惠而且有免費看樓團。吳先生因此和朋友兩人報名前往看樓。在樓盤現場,銷售員告訴吳先生,長安樓市沒有限購,只是貸款有些麻煩,“可以不在長安的銀行貸款,也可以通過補交社保的形式成為當地人,再貸款?!笨傊?,困難是有的,但辦法更多。
在一番忽悠下,吳先生和朋友兩人各交了5萬元定金,認購了兩套房。隨后,在辦理銀行按揭時,吳先生遭遇了難題。此時銷售員不認自己曾經的許諾了。在咨詢了律師的意見后,吳先生無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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