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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購賣 替丈夫簽字《合同》有效嗎?
編輯:海南房產網(wǎng)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563 次
賣房代替丈夫簽字
趙萌的丈夫在外企工作,經常出差國內外,趙萌常年一個人留在家中,感到深圳工作壓力大,又很孤獨,于是,與丈夫商量后決定出售現(xiàn)居住的四季花城房產,離開深圳。
2007年5月10日,趙萌經過世華地產的撮合與劉東明達成購購意向,二人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購賣合同》。
《合同》約定,趙萌及其丈夫張永強“以110萬元的價格”通過中介公司,將兩人共同所有的萬科四季花城(查看地圖)某棟502號房屋賣給劉東明;劉東明于簽訂合同時付清5萬元定金。同時又約定,劉東明須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頭期款40萬元,該部分頭期款原被告雙方共同約定,由深圳發(fā)展銀行監(jiān)管,雙方應在上述期限內與監(jiān)管機構簽署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
雙方在《合同》的備注中寫有:“張永強不能到場,現(xiàn)趙萌代表張永強參閱、理解,并認可同意簽署本合同,如張永強對該協(xié)議有異議,趙萌同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隨后,趙萌以自己名義,并代丈夫張永強簽訂了合同。
毀約雙方各執(zhí)一詞
2007年6月,也就是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中介公司幾次打電話給趙萌:“你要來我們這里辦理頭期款監(jiān)管了?!眲|明也打電話給趙萌“我在等你來辦頭期付款手續(xù),接下來再辦理贖樓手續(xù)”?!拔依瞎€在國外,現(xiàn)在不能回來,沒辦法辦理贖樓手續(xù)”。趙萌以“手續(xù)無法繼續(xù)履行”為由婉拒。
幾次催促,劉東明見趙萌再沒有賣房的想法,遂于2007年9月20日向龍崗法院起訴:“被告趙萌與張永強二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僅有違誠信原則,也給原告帶來了物質上的巨大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劉東明請求法院判處:兩被告雙倍返回購房定金10萬元。
趙萌認為,當初簽合同時就是自己代替丈夫簽的名,有不合常理之嫌,后來到國土部門咨詢了解到,如果沒有丈夫親自到場,或者委托證明,屬于二人共同財產的房屋不可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才發(fā)生了不辦理頭期款監(jiān)管手續(xù)的事實。趙萌的想法是“自己沒有主觀惡意,也就不存在雙倍返還定金”。
一審合同生效賠付雙倍定金
龍崗法院一審如期開庭,趙萌以“房屋為夫妻二人共有,其沒有處分權,以及所簽合同為預約合同,不是購賣合同,不應承擔違約金”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趙萌承認,其簽訂合同前電話告知了被告張永強,并征得張的同意后,才出售涉案房屋,以上事實足以令原告劉東明及第三人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趙萌取得被告張永強的授權代為出售房屋。而被告趙萌以自己名義代理張永強與原告、第三人簽訂的《房地產購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法院認為,趙萌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故合同沒有繼續(xù)履行,是趙萌不予配合資金監(jiān)管和贖樓手續(xù)所致,依法其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購賣合同》;被告趙萌、張永強二人返還原告劉東明雙倍定金10萬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兩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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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原告獲10萬
一審敗訴,趙萌不服,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書,改判購賣雙方及世華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購賣合同》無效,或上訴人無違約行為,駁回劉東明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由世華公司退還其監(jiān)管的劉東明定金5萬元,由世華中介公司和原告劉東明分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庭審中,趙萌辯稱,雖然在簽訂合同前她告訴了張永強有人欲購房的事實,張永強當時沒有反對,但也沒有授權她代理簽字,實際是在張永強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她在簽訂合同時,自作主張單方為張永強設定了代理關系,當時因她的無知,才求助于世華公司提供專業(yè)中介服務,才在世華公司的撮合下,自行代表張永強簽訂了購賣合同。
趙萌又說,她從沒有提出過中止合同的要求,不存在違約的事實,同時為了減少損失,還同意讓劉東明在繼續(xù)補救合同,或解除合同上作出選擇,但8月末,房價開始下跌后,劉東明眼看解除合同有利可圖,不顧事實和誠信起訴追究賣方違約責任,這真是欺人太甚。
劉東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后認定,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符合法律依據(jù),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且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趙萌負擔。
律師點評
應當維護善意第三人權益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菊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趙萌代替丈夫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由此延伸出賣方趙萌是否存違約現(xiàn)象。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在簽訂的《房地產購賣合同》的賣方一欄中,趙萌不僅簽署了自己的名字,還代簽了張永強的名字。在當日開具的定金收條上,趙萌也在收款人一欄寫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張永強的名字。
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問題明確解釋: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趙萌與張永強二人賣房是其共同意思的表示,事后,劉東明和中介公司均打電話給張永強,其自始至終沒有否認不知道,或不同意賣房這一事實。
假使真是趙萌擅自處分了財產,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共有人在共同共有關系續(xù)存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賠償”。
本案當中,原告劉東明符合善意第三人要件,應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趙萌作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應當承擔房屋購賣關系的后果。
法院有理由認為,購賣雙方在簽訂《房地產購賣合同》時,都知曉涉案房屋的產權屬趙萌和張永強共有;在該合同賣方一欄,上訴人趙萌不僅簽署了自己的名字,也代簽了張永強的名字??梢?,上述《房地產購賣合同》是趙萌以本人身份以及張永強的代理人身份與購方簽訂的,而非自己一個人的名義簽訂的。因此,趙萌的行為構成代理行為,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趙萌和其丈夫張永強在簽訂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續(xù),也未和原告劉東明簽訂樓款的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訴訟中又一直以張永強未回國、無法履行房屋購賣合同為由,拒絕辦理房屋購賣的相關手續(xù),其行為已構成單方違約。
劉東明作為守約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判決趙萌和張永強雙倍返還該筆定金是正確的。(記者 于 瀛 包 力 實習生 張斯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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