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感覺稿還不如稿呢?!弊蛱?,憲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千帆對早報記者說,對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次與次征求意見稿(以下分別簡稱稿、稿)后發(fā)現,國家干預主義的思想主導了稿的修改,更多地體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種妥協,其中問題是對“公共利益”界定得“過于寬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則認為,由法院決定強制拆遷,司法裁決的公信力和獨立性仍有待觀察。
“公共利益”擴大化傾向
經濟學家馬光遠博士稱,稿的有些修改進步明顯,如:廢除了行政強制拆遷制度,政府要強制拆遷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行政強拆從此成了歷史;拆遷的補償標準更加明確,不僅要補償房屋的價值,還要補償搬遷等費用,以及因停產停業(yè)而造成的損失。
但他認為:“因為拆遷條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復雜,稿的一些修改退步也很大,特別是在公共利益的認定方面,出現了明顯的‘公共利益’擴大化的傾向。”譬如,稿規(guī)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居民的房屋進行征用”。這個界定,會引發(fā)很大的歧義。將國家安全作為公共利益的限定詞沒有任何異議,但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作為公共利益的表現,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邊界人為模糊,可能導致誤讀。
張千帆也認為,按照目前的條文的表述,地方政府對于想拆遷的地方,很容易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若干理由。他表示,實際上,拆遷的絕大部分都可以放手讓開發(fā)商與被拆遷居民之間談判,政府沒必要插手。但現在的情形是,許多項目仍授權地方政府來直接參與。
張千帆說,從國務院法制辦作出的相關說明,如“當前,我國正處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重要時期,……穩(wěn)步推進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進程……”以及整個文稿可看出,稿比較明顯地體現了“國家主義思想”,即由國家來主導改造整個城市,而這是稿里沒有提到的,也是的癥結所在。
“90%”不應刪可調比例
在稿中,有關“危舊房改造”一塊,規(guī)定了此種拆遷需“90%及以上的被拆遷戶的同意”——這也被稱為“90%的條款”。但在稿中,此條款被刪掉。
張千帆教授稱,危舊房的改造項目,牽涉到當地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應當說,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尊重他們的選擇是非常必要的前提。稿中就體現了這個思想。至于“90%的同意”是否比例過高,其實是可以探討、調整的。但遺憾的是,稿中此條款被刪掉,使“公民參與”被忽略。
此外,“危房”尚好界定,“舊房”怎么界定、有無具體年限?一些法學專家表示擔憂,如一些地方現在對使用了10年不到的房屋動不動就拆遷,今后,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馬光遠博士也認為,對“危舊房改造”的界定出現了制度倒退。他說,稿在程序設計上,將“危舊房”改造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其一,危舊房的改造需經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補償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這三個嚴謹的條件,不僅將危舊房改造的初始決定權交給了民眾,而且將后續(xù)補償程序的決定權也基本交給了被征收人。
但稿卻徹底推翻了稿關于“危舊房改造”的決定程序,將決定權完全交給了政府。稿規(guī)定,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辯權。
按照以上規(guī)定,只要某一個項目被納入某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年度計劃,并且經過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項目,還是商業(yè)開發(fā),都可以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
司法裁決或受行政干擾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表示,雖然社會上不少人對稿擬廢除“行政強拆”表示歡迎,但他個人覺得,在現有司法體制下,即使將拆遷的決定權移交給法院,能否得到真正落實仍不容樂觀,“司法裁決較后是否仍淪為‘換湯不換藥’?!?
他說,由于各級法院仍依附于地方財政,因此地方黨政負責人的意見往往影響到了法院的審核與裁決,因此司法裁決的公信力如何,仍有待于觀察。
江蘇一位法官對早報記者稱,一旦拆遷案件交給法院來裁決,不僅加重了原本就很嚴重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也將大量的社會矛盾轉移到法院系統上。因為,遇到拆遷的案件,地方政府會推脫說這不是政府要拆的,而是法院裁定要拆的,實際上是“行政撂挑子、法院撿負擔”。 “感覺稿還不如稿呢。”昨天,憲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千帆對早報記者說,對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次與次征求意見稿(以下分別簡稱稿、稿)后發(fā)現,國家干預主義的思想主導了稿的修改,更多地體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種妥協,其中問題是對“公共利益”界定得“過于寬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則認為,由法院決定強制拆遷,司法裁決的公信力和獨立性仍有待觀察。
“公共利益”擴大化傾向
經濟學家馬光遠博士稱,稿的有些修改進步明顯,如:廢除了行政強制拆遷制度,政府要強制拆遷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行政強拆從此成了歷史;拆遷的補償標準更加明確,不僅要補償房屋的價值,還要補償搬遷等費用,以及因停產停業(yè)而造成的損失。
但他認為:“因為拆遷條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復雜,稿的一些修改退步也很大,特別是在公共利益的認定方面,出現了明顯的‘公共利益’擴大化的傾向?!逼┤纾逡?guī)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居民的房屋進行征用”。這個界定,會引發(fā)很大的歧義。將國家安全作為公共利益的限定詞沒有任何異議,但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作為公共利益的表現,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邊界人為模糊,可能導致誤讀。
張千帆也認為,按照目前的條文的表述,地方政府對于想拆遷的地方,很容易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若干理由。他表示,實際上,拆遷的絕大部分都可以放手讓開發(fā)商與被拆遷居民之間談判,政府沒必要插手。但現在的情形是,許多項目仍授權地方政府來直接參與。
張千帆說,從國務院法制辦作出的相關說明,如“當前,我國正處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重要時期,……穩(wěn)步推進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進程……”以及整個文稿可看出,稿比較明顯地體現了“國家主義思想”,即由國家來主導改造整個城市,而這是稿里沒有提到的,也是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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