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我家馬上要拆遷了,誰知道北京的拆遷法?
網友答 11月1日,北京市開始實施新的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日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體落實新的拆遷管理辦法、尤其是如何落實拆遷安置方式補償、拆遷方案的報批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產權證上標明為準 在新的拆遷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實行貨幣補償?shù)?,補償款應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其中建筑面積應以什么為準,在近日北京市國土房管局下發(fā)的實施意見中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作了明確規(guī)定,應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算進行補償。 此外還規(guī)定,拆遷原集體土地上、在拆遷時還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該房屋的建筑面積應以實際測量的正式房屋面積為準。這里所指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并且具備以下條件的房屋:1) 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2) 三面有墻,有正式門窗;3) 屋頂有保溫層。但是對于國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體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應當有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文件。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租賃契約和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在拆遷范圍內拆除非住宅房屋時如何認定非住宅房屋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近日明確規(guī)定,如果為公房性質的,應按照公房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如果為私有房屋產權性質的,只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被拆遷人有多處房屋應合并計算 在新的拆遷管理辦法中,對于被拆遷人有一套住房規(guī)定了如何補償,近日北京市國土房管局還對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除了一套住房外、另外在拆遷范圍內還有住房的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在對被拆遷人的各處房屋進行補償時,應合并計算然后再對其進行補償。 ■符合什么條件為有正式住房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此次還明確規(guī)定,承租標準租私房的承租人在拆遷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搬出。其中,在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私房的規(guī)定中,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別處另有住房的,應當無條件搬出。 那么,承租人另有住房或者被拆遷人在別處另有住房的應如何核定,在該實施意見中有明確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1) 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規(guī)劃市區(qū)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強制拆遷 在新的拆遷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如果承租人不服的,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拆遷糾紛,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執(zhí)行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房租及其它費用。被執(zhí)行人同意搬遷,并騰退房屋后,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zhí)行人未按規(guī)定交納的房租等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款中予以扣除。(韓雪) 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1.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拆遷范圍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的范圍確定;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拆遷范圍按照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的范圍確定。 2.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可以向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暫停辦理事項申請書、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材料。 3.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審查批準建設單位的暫停辦理事項申請后,應當就暫停事項書面通知當?shù)匾?guī)劃、建設、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門,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暫停期限等內容。 4.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并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期請后,應當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通知當?shù)匾?guī)劃、建設、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門,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 5.按照《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實施房改危改的地區(qū),危改實施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持區(qū)、縣危改辦簽發(fā)的“準予抄錄危改區(qū)戶籍人口情況通知書”,可向當?shù)毓补芾聿块T抄錄該地區(qū)戶籍人口情況,作為危改中戶籍人口的認定依據(jù),但抄錄后至拆遷公告發(fā)布之前,因婚姻、出生、軍人退伍轉業(yè)、回國、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因工作調動經審批由外省市進京、經審批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及分配住房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6.房屋拆遷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審查、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但屬于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qū)、縣建設工程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辦法》所稱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huán)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7.《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合同; (3)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交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 8.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9.拆遷計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范圍、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10.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內容。拆遷人應當按照上述內容制作拆遷補償方案匯總表。 11.《辦法》第九條所稱“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 材料”包括: (1)拆遷工地防治揚塵污染責任書和房屋拆除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2)委托評估合同和受托評估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12.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范圍,但是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外的房屋與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范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13.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發(fā)布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14.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通知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許可證號、工程名稱、受托拆遷單位、受托評估單位、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補助標準、聯(lián)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 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在《北京日報》、《法制日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 15.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算。但拆遷原集體土地上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實際測量的正式房屋面積為準。 原集體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房屋:(一)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二)三面有墻,有正式門窗;(三)屋頂有保溫層; 國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體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應當有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文件。 16.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為準。 17.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房屋的,拆遷中其各處房屋應合并計算。 18.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規(guī)劃市區(qū)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19.拆除本市城鎮(zhèn)有關單位在1983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處理非法租賃購賣社隊土地建職工住宅問題的通知》(京政發(fā)〔1983〕51號)實施以前在原集體土地上建設的職工住宅,參照本市有關拆遷居民自建住房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安置補助。 20.本市近郊區(qū)和遠郊區(qū)、縣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需拆遷原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對被拆遷人可以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實行異地遷建。 21.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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