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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經濟落地源于土地轉讓的艱難起步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來源:觀點地產網 閱讀 782 次
所謂“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其實是土地劃入城市的權利,大大強過了人口進城的權利。本周我們繼續(xù)探討,把大片土地很容易劃入城市的權利,究竟是怎樣逐步發(fā)展起來的。
讓我們先確認,大批土地被劃入城市,是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現象。1978年之前,我國城市人口增長不多,城市總數變化不大,因此城市面積也就沒有很大的擴張。像我出生的上海,從小到大,市界似乎從來就沒有變化過。1966年“大串聯(lián)”到過的北京,雖然已經開挖**,但“城里”無非就是從東單到西單,“出了城”還是非常農村的地方——學院路一帶甚至有帶“糞兜兜”的馬車出行。那時及以后我去過的幾個城市,如紹興、寧波、蘇州、南昌、長沙,以至武漢和南京,以“大上海”之眼光看,差不多都是“小地方”,雖然上海自己也還不過是密度極高的浦西。1978年我從黑龍江高考進京讀書,看到偉大頭都的市容有了進步,城區(qū)不容易再見到馬車,但城市的地盤依然如故。從全國看,“國家工業(yè)化”時期老城市的擴大有限,新增工業(yè)城市雖然有那么一批,如包頭、大慶、攀枝花等等,但城市數目總的來說增加不多。
城市擴張是上世紀80年代之后發(fā)生的。推動是前文提過的,“允許農民自帶口糧進小城鎮(zhèn)經商、務工、落戶”。那個政策口子開得不大,只不過中國農民有8億之眾,即便很小一個比例的人數起來響應,也可以讓原來的城鎮(zhèn)人滿為患。于是城鎮(zhèn)要擴大,也出現了一批新市鎮(zhèn),如溫州的龍港,就是當時知名天下“農民自辦的城鎮(zhèn)”。
這還是“人口的城市化”驅動的,即隨著人口向城鎮(zhèn)流動和集聚,城鎮(zhèn)范圍有所擴大。當時的實際狀況是,城鄉(xiāng)之間的人口流動已經發(fā)生,但土地流動依然障礙重重。套用流行說法,那個時期應該是“土地的城市化慢于人口的城市化”。
讀者或問,人口可以流動,土地也可以流動嗎?在物理上,土地不能流動。愚公移山,挖土外運,流動的是“土壤”,而不是“土地”——那塊承載著大山的“地”,是無法流動的。但是在經濟上,土地卻可以“流動”。譬如種地的農民把土地轉讓給別人蓋廠房、開商店、建住宅,地還是那幅地,但地主變了,土地的用途也變了。那也是一種流動,或者更妥帖一點,稱為“流轉”。
不少朋友聽熟了今日之新聞,對“地價急升、地王頻現”之類,耳熟能詳,以為“土地流轉”天經地義,從來如此。不是的。土地流轉連同其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頻頻變動,嚴格說來不過是25年前才發(fā)生的“新鮮事物”。原本的計劃經濟體制,根本就容不得“土地流轉”!
讓我摘一條法律給各位讀一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購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該條款出自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其意清楚明了,用語斬釘截鐵:不得“侵占”,也不得“購賣”或“出租”,且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至于還有沒有“合法轉讓土地”的空間,在1982年那是完全沒有的。由于是憲法條款,所以也統(tǒng)管了當時的《土地管理法》。甚至當時的《刑法》,也把“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購賣、出租土地”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
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來到當下之中國,那么他滿眼望去,應該遍地都是“非法現象”!因為很明白,不論人們持何種價值評判,“土地轉讓”已經成為在中國很容易就觀察到的經濟現象。其間究竟發(fā)生了什么,才使得土地市場登堂入室,土地拍賣火爆進行,土地轉讓遍及神州大地?
關鍵的變革發(fā)生在1987年。是年,中國經濟早對外資正式開放,民營企業(yè)也可以合法注冊登記。新變革帶來不少新問題,其中較形而下的,是內外“非公經濟”如何合法落地?須知那個時候,人力、建材、機器設備和原料,皆有了“市場流轉”,不難獲得。但讓人家來投資,總還要有個地方可供落腳,總要有塊土地可以承載廠房、機器、設備和人工吧?
由政府劃撥供地嗎?國企可以,無非“掏左口袋給右口袋”,橫豎全民是一家,肉爛在鍋里就是了。內資的民企也好辦,戴上一頂“紅帽子”,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或“聯(lián)合經營”的名義辦廠,土地就有了——至多日后再加一道“產權明晰”的代價而已。但是外商要“化妝”,怕就沒有那么容易了。小規(guī)模的外資還夠膽,反正珠三角一帶“遇見紅燈繞著走”的本事大,只要本地人敢招商,他就敢來。大型外資就不敢了,他們的法律審查通不過。憋來憋去,1987年中國政府決斷大幅修改土地法律,從嚴禁“土地流轉”的傳統(tǒng)立場,變通為“有條件允許轉讓”。
關鍵的條件就是一點,即土地所有權依舊不得購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卻可以經過批準后以多種形式轉讓。全國人大據此原則修訂了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得相應條款。僅從字面上看,新的修訂也不大,無非在原先“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之后,直直地加上一條:“使用權經批準可轉讓”。解釋起來,國家即全體人民的土地一點沒少,也永遠不會少;頂多就是這些永遠國有的土地,在某一個時期內的使用權,有條件地轉讓給個人與內外非公企業(yè)。
在經驗上,農村的包產到戶——學名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就是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處理的結果。農地所有權永遠歸集體,使用權按年期歸農戶。你說這是姓“社”還是姓“資”?所有權公用就姓“社”,既然所有權沒變,一定年期的使用權歸農戶,也不好貿然就說姓“資”吧?重要的是,如此一來,農民就愿意好好種地了。等到多年的糧食短缺轉為“賣糧難”,再吵來吵去就毫無意義了。
城市開放也一樣處理:工廠、商店、樓宇下面的土地,所有權永遠國有,但使用權卻可以按一定年期轉讓給內外民企和居民個人。怕變色嗎?所有權沒變啊。怕政策僵硬、招商困難嗎?土地實際上已經可以轉讓,制度有足夠的彈性來容納新的生產力?,F在不少人以為鄧小平的“不爭論”,就是憑他個人的革命權威下了一道死命令。不完全準確。具體的改革政策和體制選擇,也要讓好爭論的人士難有大的用武之地。
代價就是法律的解釋很繞口。試舉一例,修訂后的法律還是禁止“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如何理解呢?網上有如下說明:“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購、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購賣,如明里購購他人的廠房,暗里則是購購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購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老天爺,這讀得懂嗎?我覺得很難。不過有一點,事情是做起來了:統(tǒng)計上描述進入中國的外資和民營經濟的增長,每一個數字下面,都實實在在發(fā)生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至此,“土地轉讓”艱難起步,還遠遠趕不上人口與其他資源轉讓的腳步。進一步的強力發(fā)動機從何而降,聽下回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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